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了许多居民的迫切需求,尤其是对于有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家庭,加装电梯不仅是提高生活品质的问题,更是出行安全和便利的问题。然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过程并不顺畅,往往会遭遇一些业主的反对和阻挠,导致纠纷不断。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如何依法审理,维护合法加装电梯的业主的权益,同时尊重其他业主的合理诉求呢?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法院支持合法加装电梯的背后逻辑。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等十二人是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某单元的业主,该单元为六层无电梯住宅楼。原告中有六人居住在五、六层,为了方便出行,他们决定在该单元增设电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该单元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同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原告按照相关程序,向槐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并委托某公司进行电梯施工。
被告李某等十二人是该单元的其他业主,他们居住在一至四层,他们不同意增设电梯,认为增设电梯会影响他们的采光、通风、安全等,他们曾多次阻挠电梯施工,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停止增设电梯的行为,拆除已经施工的电梯部分,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得阻挠和妨碍,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的理由
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在增设电梯前,已经经过了业主大会的表决,获得了该单元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同时也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此外,原告还按照相关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电梯施工,也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因此,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未同意为由,否认原告增设电梯的权利。
二、被告不得阻挠和妨碍原告增设电梯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与原告的相邻关系,尊重原告的合法权益,配合原告的合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以增设电梯会影响他们的采光、通风、安全等为由,多次阻挠和妨碍原告的电梯施工,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的相邻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若被告认为原告增设电梯给他们造成了损害,或者存在其他隐患,他们可以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不得以此为由,阻挠和妨碍原告的合法行为。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