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这么几句话:“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字里行间中可以看出,吴谢宇的杀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容忍范围。至于事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在他的犯罪行为面前已经不值一提,因此,依法判决其死刑。
吴谢宇本人虽然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争辩,但是他还是想要活下去的。无论真的是如他说所的“活着赎罪”也好,还是其他原因也罢,总之,他是不想死的,想要通过上诉获得一线生机。
而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之前,想说服法院改判,从而免死难度是很大的。无论是谁做他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
在一审中,他的律师应该就预见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所以,就曾多次向他征求意见,申请精神鉴定。然而,吴谢宇本人没有同意。
精神鉴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病鉴定。
《刑法》第18条中写了三段话:
第一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段: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段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精神病人,并且是那种完全控制不了自己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即便杀人了,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第二段的意思是,一个人虽然被认定为为是精神病人,但是他有时清醒,有时糊涂。如果是在清醒的时候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糊涂的时候就算了。
第三段的意思是,一个人虽然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但是只要他对自己的行为还有一些分辨能力,如果他犯罪了,照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三段话总结下来就是,只要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犯罪后最坏的结果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至于从轻有多轻,减轻又有多轻,会不会留他一命,这就要看法院的裁判了。但是,对于他的辩护律师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辩护空间。
那么问题又来了,律师提出精神鉴定是不是就是在帮吴谢宇脱罪呢?
也不能这么理解。
实际上,在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这是辩护人常用的辩护策略之一,只不过成本有些高。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是法定的辩护人的责任。不论别人怎么看你,骂你也好,打你也罢,你该受就得受着,但是活不能不干。郭德纲在相声表演的时候常说一句话:你吃的就是这碗饭,就得受这个罪。
或许还有人会说,明知道要挨骂,律师为什么还要接这个活呢?
咱们国家的法律要求,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辩护律师。如果有钱,可以自己聘请;如果经济困难或者不想请,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说,无论如何,最终都会有一个律师来接手这个案件。只要接手,又想尽可能保住吴谢宇的命,律师就很可能会选择提出精神鉴定。
律师不过是众多普通职业中的一种,不过也是在依法办案而已,在不违法的同时,赚钱养家糊口,很多时候,没有那么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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