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端卷入纠纷
50岁的任遂振是河南禹州一名半挂车驾驶员。2018年2月12日,任遂振的老乡韩留欣给他介绍了一趟”活“。让其两天后到苌庄镇缸瓷窑村,帮同是老乡的姚中飞拉一台碎石机,运费1500元。
两天后的2月14日中午,韩留欣开着小车给任遂振带路,来到缸瓷窑村一材料厂。当姚中飞要把碎石机挂上任遂振的卡车上拉走时,其妻子李晓培出来阻拦。
任遂振的卡车
此时,任遂振才知道,两人当时正在闹离婚,而碎石机也是牵涉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后李晓培报警,警方赶到后调解,并让任遂振离开。任遂振担心姚中飞不满,所以未离开。经过协商,姚中飞让任遂振拉着碎石机行驶500米,将半挂车连同碎石机停到另一材料厂院中。
拉到后,任遂振想驾车离开,却被李晓培等人关上厂门、用铲车堵路、拆掉碎石机车轮等手段,不让任遂振车辆离开。
而这一堵就是44天,任遂振的开车一直被扣押在厂内。直到2018年3月的一天,当地政府、村组多方协调, 任遂振终于将车开走。
车辆被扣押处
二、讨要损失赔偿却反被判刑
开车无端被扣押44天,面对每月还车贷就得两万元,任遂振觉得扣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伤,所以要求赔偿三万元。
因为整个事件都是李晓培父亲李金库也参与其中,特别是扣车等行为,不让放车走,包括后续镇政府、派出所调节,也都是李金库出面,事实上都是他在决定。
所以任遂振对于车辆被扣损失,要求李金库赔偿。也向有关部门反应该事件。
2019年3月10日,任遂振到省会郑州,准备向上级部门继续反映损失费事宜。才下火车不久,就接到李金库亲戚电话,让他回去。
任遂振回复,除非赔偿他三万元损失。很快3万元就汇到其银行账户上,他便回到苌庄村。
不成想过了三个月,2019年6月25日,任遂振刚起床,便被警察带走。原来是李金库报警称其敲诈勒索三万元。
此后,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立案调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1日,任遂振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而此时他已被逮捕羁押一年四个多月,判决后13天,任遂振刑满释放。
任遂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0日,许昌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任遂振已提出申诉。
判决书
三、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
警方、检方、法院均认定任遂振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扣押任遂振车辆的是李晓培,其向李金库施压索要赔偿,因此属于敲诈勒索。
任遂振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由此概念我们来分析任遂振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看任遂振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在于追偿车辆被扣44天的损失,按照市场行情算,一辆挂车一个半月不经营的损失,追偿三万元,应该是合理的。所以,任遂振主观上不是想要非法占有李金库的财产,而是对自己合法损失的一种追偿。
其次,是否有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手法。任遂振仅仅是因为个人损失得不到赔偿,因此准备以“向上级部门反应真实情况”,作为自己追偿损失的办法。这完全不存在恐吓、威胁:
第一,向上级部门反应问题情况,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利;第二,其反应的是真实存在的情况,不存在捏造事实进行恐吓;第三,如果扣车事实不存在,李金库完全不用因为“任遂振要去上级部门反应”而“惧怕”;第四,三万元钱是李金库自己主动打给任遂振的。
由以上来看,所谓的“威胁、恐吓、要挟”,完全是不存在的。
再次,追偿对象是否有误?从任遂振提供的录音等资料完全可以看出:虽然面上纠纷的双方是姚中飞、李晓培、任遂振,但实际上阻挠任遂振开车的是李金库、民警协调时也是要求李金库让人放车、最终同意放车的还是李金库。
所以,李金库在扣车这件事情上实际上扮演了主要的决定角色。那么李金库对于扣车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负有责任的。即是有责任,又如何算得上是敲诈勒索?
最后,案件就必须是以刑事犯罪的方式结案处理吗?必须判处刑罚吗?
我们说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就任遂振的行为来看,他只不过是一个靠着贷款买车搞运输、每月需要还款二万,来养家糊口的老实人。他不想占别人的便宜,他只是想对自己车辆被非法扣押产生的损失,讨个说法的本分司机。
所以,我们认为任遂振的行为不具有犯罪属性。即使非要认定犯罪,难道这种情节不能适用缓刑?当初为什么没有采取取保候审,而是一直羁押?
这一切一切,都让这个案件显得让人看不懂,为何非得要让一个没有什么“恶意”的司机去坐牢?
对此案,你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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