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四川达州中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令,对奸淫两名幼女的罪犯蒋先亮执行死刑。此时至案发已经三年多,恶魔终伏法……
一、三年多前的惨案,两名幼女被残忍侵犯
2018年12月22日,四川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刑案:一名6岁幼女,一名4岁幼女被人入屋侵犯并杀害。
警方很快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当地村民蒋先亮(1993年生,大树镇华阳村人),遂发出悬赏通告。
第二天,蒋先亮被抓获。据调查,其潜入被害人家里,发现家里只有两个小女孩在家,遂心生歹念,采取危及生命的残忍手段对两名幼女进行暴力侵犯。
随后,蒋先亮又盗取屋内财物逃跑。
两名幼女一人因侵犯至重伤,一人至轻伤。因及时救治,两名幼女得以生还。
二、一波三折“,三审”定死罪
2020年4月,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蒋先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蒋先亮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达州市中院重审仍然认定蒋先亮构成故意杀人、强奸、盗窃三罪名,并罚决定处以死刑。
对于一审重审,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蒋先亮强奸罪名的量刑畸轻,遂提起抗诉。而蒋先亮也提出上诉。
或许是出于对该案件的高度重视,四川省高院二审此案,主审法官是由省高院院长亲自担任,而公诉机关公诉人则是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担任。
二审认定蒋先亮用残忍手段奸淫两名幼女,致重伤、轻伤,同时触犯盗窃罪,认定其构成强奸、盗窃二罪。
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三、罪名认定及量刑分析
通过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两审在定罪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罪名认定上,一审法院认为蒋先亮构成故意杀人、强奸、盗窃共三个罪名;而二审则认定其仅构成强奸和盗窃两罪。
这一不同认定,源于两审法官对蒋先亮侵害手段的定性上,一审认为其先前的暴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而二审则将暴力行为与奸淫行为视作一个强奸犯罪的整体行为,故只认定强奸一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蒋先亮的暴力行为是为了实施奸淫的目的,是手段行为,因此不必单独认定为一个犯罪,而是视作强奸犯罪的整体情节看待。因此,认定一个罪名是正确的。
二是量刑情节上,一审虽然也是判处死刑,但其量刑结果是基于认定蒋先亮构成故意杀人和强奸这两个重罪而量刑,其对强奸罪量刑并不是死刑。这也是二审检察院抗诉的原因,认为一审对强奸罪量刑过轻。
而二审也判处蒋先亮死刑,其依据的是认定其强奸罪情节达到了死刑程度。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致人重伤等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审就是认定蒋先亮侵犯的幼女年龄极小、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影响特别恶劣,认为其强奸罪应判处死刑。
对此,从定罪到量刑,二审认定事实显然更清楚,量刑更准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清晰。
经过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今恶魔蒋先亮被执行死刑,这是其罪有应得的结果,甚至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有人说为什么要经过三年多才执行死刑,让这个魔鬼活了这么久。这事实上体现的也是法律对每一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司法的公正,罪犯亦有权提出抗辩。
判处一个人死刑,是需要法律的最终认定,是需要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重的公正,去判处一个应死之人“死刑”,这才是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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