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2021年的最后一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绵阳监狱对“杀害女婿及亲家一家三口案”的被告张志军宣判,最终裁定其故意杀人,再审判处其死刑。
一、因家庭矛盾,岳父持刀杀害女婿及亲家三人
2019年1月10日,四川成都,彭州市天彭镇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暴力犯罪,男子张志军持一把剔骨尖刀,先是捅刺女婿邹朔及其邹朔母亲杨会芬,后再捅刺邹朔父亲邹成海,一共捅刺8刀,造成邹朔及其母亲当场死亡,而邹成海因抢救无效也死亡。
案件一出,引发大众惊愕的同时,不免好奇:是多大的矛盾,能让老丈人对女婿和亲家下此毒手呢?
根据事后庭审得知,双方的矛盾源于邹朔与妻子张瑜的婚姻发生问题,进而引发孩子抚养争执,导致了血案的发生。
邹朔是吉林公主岭人,妻子张瑜是河北保定人。二人是大学同学,本来感情很好。但这段婚姻或许很早就埋下了隐患,张瑜的父母并不看好邹朔。但二人最终还是在2013年结了婚,并定居在四川彭州。
2017年7月,张瑜怀孕生下一个女儿,其父母便从河北来到四川照顾。随着孩子的出生,加上生活琐事,邹朔与妻子张瑜、岳父母之间时有矛盾的感情也逐渐发生裂隙,闹了几次离婚,法院未判离。
当年10月,邹朔从自己名下的房子里搬出来,在外租房生活。而妻子张瑜和岳父母则住在房子里带小孩。持续到2019年的1月初,邹朔父母从吉林来到四川看望儿子,并准备陪儿子过春节。
1月10日,邹朔及其父母一起回到家,准备看看女儿。不成想,双方矛盾再次激发,张瑜父亲张志军持刀对三人行凶,最终导致了三人的死亡。而邹朔父母死亡时不过年仅57、58岁。
二、作为被害人妻子谅解作为凶手的父亲,使其死刑变死缓
关于为何会发生持刀捅人事件,张志军的说法是当天女儿上班去了,邹朔及其父母来到家中,抢夺孩子,双方发生撕扯,张志军被推开后,拿出了剔骨刀对着三人一顿捅刺。
一审期间,张志军重点说明了对方抢夺孩子,对自己进行推打,自己构成防卫,对方也有过错,试图争取从轻判罚。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且后果严重。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期间,张志军女儿张瑜便联系死者近亲属,试图以赔偿换取近亲属的谅解书,但被拒绝。之后,张志军上诉至四川省高院。今年4月,四川省高院二审该案,以被告人存在自卫情形、有自首情节,关键是作为被害人妻子的张瑜还出具了谅解书。并认为是亲属之间矛盾引发,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据此,对张志军从轻减轻处罚,由死刑改变死缓。
三、坚持抗诉,再审终判死刑
张志军二审被改判死缓,这都是在被害者近亲属不知道的情况下,包括张瑜以死者妻子的名义给自己的凶手父亲出具谅解书。死者近亲属是通过网络才知晓改判的信息。
二审改判结论一出,不仅仅是死者近亲属不能接受,广大的网友和群众,一时间对这个改判也感到不能接受。死者老家所在村子的村民甚至联名要求再审判处凶手死刑。
死者近亲属第一时间向最高检提出抗诉,认为法院认定张瑜的谅解和认定犯罪事实都存在错误。或许是舆论压力,四川省高院在4月12日,发布通报,表示要重新评审二审情况。
4月30日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8月20日再次开庭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直到2021年的最后一天,才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张志军死刑 。
四、推翻几点重要认定,成为再审判处死刑的关键
此前,二审改判死缓的几点理由主要是: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系激情杀人,有别于一般危害社会杀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未再继续行凶;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此,被认定为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意味着将被剥夺生命,而死缓在缓期满后,没有特殊情节将改为无期,之后还可以通过减刑变为有期徒刑。所以,两个结果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完全不同意义的结果。
在到底该不该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不同法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这也是出现前后改判的原因。但再审法官对几个关键情节进行了否定,最终判处其死刑:
一是张瑜的谅解不应被采纳。张瑜虽然是死者邹朔的亲子、儿媳,但是其更是凶手的女儿。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被害人近亲属对于凶手的谅解。而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坚决要求严惩。由此看,张瑜的谅解不能采纳。
二是被害人存在过错之说被否定。张志军称被害三人进屋抢小孩,对其有暴力行为,使得其激情杀人。但是这一切的说法只有其本人及其妻子和女儿张瑜的证词,很显然这几人的证言都因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被采纳。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抢孩子的情况。
虽然张志军有自首情节,但是与其造成的严重相比,显然不足以减轻到可以不剥夺其生命。基于此,法院再审判处其死刑。而因为是二审再审,张志军不能再上诉,意味着经过最高法核准,其将被执行死刑。
五、法律追求的是最终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刻板的情节套用
最终的再审结果,可以说符合多数群众对此案的预期。但是又让人对法院的审判提出质疑:连普通群众都能感受到应该判处死刑,为何法院二审却要改判呢?
本案张志军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使三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是毋庸置疑的。根据《刑法》,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构成既遂的,首先考虑适用死刑。只有在符合从轻减轻的情节,才可能降低为死缓或者无期。
即使其自首,即使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很显然这种矛盾过错还不足以让人要取其性命。与3条人命相比,双方之间的一点家庭纠纷,何以能够抵消后果的严重性呢?
更可笑的是,凶手的女儿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去谅解作为凶手的父亲,试问有谁看不出来这是一种“包庇”式的谅解?其哪里代表的是死者,其明明就是凶手的“声援”,这样的人有什么资格去谅解凶手呢?
用最朴素的正义观,亦能明辨3条生命被非法剥夺的恶性,何以法官不能呢?其实是刻板地套用刑罚裁量情节,而未能考虑案件实际的正义。
虽然一波三折,但最终能够做出符合大众对法律价值判断的判决结果。也同时证明,法律允许出现“分歧”的,但法律裁判是要有自我监督和修正功能的。此案恰好说明,我们的法律审判体系在保障各方权益上,是完善的。
六、延伸出来的其他法律问题
最终,邹朔及其父母已死亡,其遗留下来的财产该归谁的问题,也同时成为了网友和其近亲属的关注焦点。
按照继承法律规定,邹朔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这几个第一顺位继承优先继承。其父母已亡,而与张瑜又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意味着张瑜和女儿成了邹朔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似乎有些悖论,被害人的财产最后都变成了凶手家的财产。但这是事件的表象,张志军的杀人行为,与张瑜及女儿对邹朔财产的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瑜并没有杀害邹朔,因此其继承权不被剥夺。而双方形成的夫妻关系和共育子女,使得她享有这种继承权。
结语
人已逝,再多的恩怨纠葛都已没有了意义。更多的是世人应该警醒,怎样才能避免这样不必要的悲剧:父母少干预子女的婚姻、家庭矛盾多一些理性包容、遇事少一些极端冲动………等等。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